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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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子女购房 房屋归属如何判断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来源:襄阳市司法局律公科副科长芦珊

  引言:房子作为生活的必备基础,很多人更是把有无房产作为衡量感情可否结婚的标准。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由于经济能力限制,一般夫妻双方都会向父母请求赞助,有的父母为了给儿女买房子,也会主动地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帮扶,如果遇上小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这种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近日襄阳樊城李女士就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向12348 法律服务热线致电咨询。原来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是由李女士的母亲出的,购房合同是李女士与丈夫一起签的,已经交房但是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现在李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就该房产如何分割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认为购房款是自己母亲出的,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李女士丈夫则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孰是孰非,究竟是李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李女士在母亲资助下,婚后与丈夫购买的房子,如果李女士的母亲未明确表示购房款只赠与李女士一方,应当认定为是对李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据此,李女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其母亲赠与的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听到热线律师讲解后,认为法律规定对自己和母亲很不公平,追问为什么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向母亲借的购房款?或者母亲能不能现在声明购房款只赠与给自己?热线律师继续耐心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应当认定”是在其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拟视为赠与,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赠与的规定。另外李女士如果主张母亲只赠与自己,该赠与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明确只赠与其女儿,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通过热线律师的讲解,李女士心中的疑惑渐渐消除,虽然还是有些失望,但李女士表示会尊重法律的相关规定,感谢热线律师给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今后一定会吸取经验教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伴随着离婚率的提升,基于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和顾及小两口间的感情,父母们在出资的时候一般不会明确其性质,但是一旦离婚,那么房屋的归属就会出现很大的争议,成为夫妻分割财产的焦点问题。通过李女士的遭遇,热线律师认为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情形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几种情形,并不能涵盖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有时问题可能会更复杂。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个人财产,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判断,尽管会出现李女士那种觉得不公平的情形,但这也恰恰说明只有正确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含辛茹苦攒钱帮孩子买房的父母的利益及自己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而对于真心相爱、踏踏实实过日子的小夫妻来说,房子归谁不重要,只要那个人是你的,什么都是你的!